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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长:00:00更新时间:2024-08-30 11:26:18
“三期”鉴定是有法律依据的。《民事诉讼法》规定了对于专门性问题,应当由法定鉴定部门鉴定。《民事诉讼法》第72条:“人民对专门性问题认为需要鉴定的,应当交由法定鉴定部门鉴定;没有法定鉴定部门的,由人民指定的鉴定部门鉴定。鉴定部门及其指定的鉴定人有权了解进行鉴定所需要的案件材料,必要时可以询问当事人、证人。鉴定部门和鉴定人应当提出书面鉴定结论,在鉴定书上签名或者盖章。鉴定人鉴定的,应当由鉴定人所在单位加盖印章,证明鉴定人身份。”该法规定了专门性问题可以鉴定。三期鉴定涉及到专门性问题,仅仅依靠律师或者法官的经验是不能做出准确判断的,因此有鉴定的必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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