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题文章
时长:00:00更新时间:2024-08-30 11:45:41
1.各药品经营和使用单位应依法建立健全药品追溯制度,配备适合的追溯管理软硬件设施,全面落实疫苗、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国家药品集中采购中选品种、血液制品和其他生物制品等重点品种全过程追溯工作任务。2.在采购药品重点品种时,应通过追溯系统向上游企业索取相关追溯信息,在药品验收时进行核对,并将核对信息通过追溯系统反馈上游企业。3.在销售药品重点品种时,药品批发企业和零售连锁总部应当通过追溯系统向下游企业或使用单位提供相关追溯信息;零售药店和使用单位应保存销售记录明细,并在追溯系统中及时更新售出药品的状态。4.药品批发企业和零售连锁总部不得向未使用药品信息化追溯系统和扫码设备的下游企业或使用单位提供重点品种药品;疾病预防控制机构不得向未使用药品信息化追溯系统和扫码设备的接种单位提供疫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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