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题文章
时长:00:00更新时间:2024-09-01 06:38:57
1、规制主体的公共性:在经济法学界,金泽良雄将规制限定为公的规制,是指在以市场机制为基础的经济下,以矫正或改善市场机制内在的问题为目的,干预市场主体活动的行为。2、规制角度的性:公共机构干预经济活动有积极指引和消极两种角度,市场规制属于后者,即为了维护公共利益,通过市场主体的意思自治,对阻碍市场机制发挥应有功能的现象加以。3、规制内容的经济性:市场规制是以克服“市场失灵”为出发点的经济性规制,以反不正当竞争、反垄断和保护消费者权益为着力点,维护市场秩序。4、规制范围的微观性:市场规制虽然对宏观经济会产生影响,但其直接对象是微观经济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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