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题文章
时长:00:00更新时间:2024-09-16 20:35:59
《人民警察法》第二十二条 人民警察不得有下列行为。(一)散布有损国家声誉的言论,参加非法组织,参加旨在反对国家的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参加罢工。(二)泄露国家秘密、警务工作秘密。(三)弄虚作假,隐瞒案情,包庇、纵容违法犯罪活动。(四)刑讯逼供或者体罚、虐待人犯。(五)非法剥夺、限制他人人身自由,非法搜查他人的身体、物品、住所或者场所。(六)敲诈勒索或者索取、收受贿赂。(七)殴打他人或者唆使他人打人。第四十六条 公民或者组织对人民警察的违法、违纪行为,有权向人民警察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行政监察机关检举、控告。受理检举、控告的机关应当及时查处,并将查处结果告知检举人、控告人。第四十八条 人民警察有本法第二十二条所列行为之一的,应当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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