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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长:00:00更新时间:2024-12-27 14:08:14
经业主催告后,开发商在三个月内仍未交付房屋且无合理解释的,业主有权解除合约,要求归还已付款项与利息,同时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或赔偿损失之违约责任。【法律依据】;《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三十条。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将符合交付使用条件的商品房按期交付给买受人。未能按期交付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因不可抗力或者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的其他原因,需延期交付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及时告知买受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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