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题文章
时长:00:00更新时间:2024-12-19 16:28:43
对于独生子女被鉴定为三级以上残疾,且夫妻不再生育和收养子女的情况,将从女方年满49岁时起,每月提供不低于400元的特别扶助金。但如果独生子女康复或扶助对象再生育或收养子女,则将停止发放特别扶助金。条例还特别指出,符合上述条件的夫妻双方均为农业人口,其独生子女去世或因伤(病)残丧失劳动能力的,可优先享受农村五保供养待遇,并有机会优先进入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旨在通过这些措施,为独生子女残疾且不再生育或收养子女的父母提供一定的经济支持与生活保障,帮助他们度过困难时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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