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题文章
时长:00:00更新时间:2025-01-09 02:43:36
海关统计作为国家统计局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主要任务是对进出口贸易活动进行统计调查、分析和监督,开展进出口监测预警,负责编制、管理和发布统计资料,并提供统计服务。海关总署负责全国海关统计工作的组织和管理。海关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需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细则》以及本条例的规定,履行职责。进出口货物中,实际进出境并导致境内物质存量增加或减少的货物,以及超出自用、合理数量的进出境物品,均应纳入海关统计。以下进出口货物不列入海关统计:一、过境、转运和通运货物;二、暂时进出口货物;三、货币及货币用黄金;四、租赁期不满1年的租赁进出口货物;五、因残损、短少、品质不良或规格不符而免费补偿或更换的进出口货物;六、海关总署规定的不列入统计的其他货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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