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题文章
时长:00:00更新时间:2024-12-14 09:57:23
1.父母为未成年之监护人。2.若父母离世或丧失监护能力,已成年的兄姐可接替。3.未成年常住地居委会、村委会或民政部门认可,亦可自愿担任监护人。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二十七条。父母是未成年子女的监护人。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经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的,由下列有监护能力的人按顺序担任监护人。(一)祖父母、外祖父母。(二)兄、姐。(三)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但是须经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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