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题文章
时长:00:00更新时间:2024-12-14 20:44:11
国际习惯的形成需要满足两个核心条件。首先,存在一种一般实践或通例。其次,这种实践或通例必须被各国普遍接受为法律,否则无法构成国际习惯。一般法律原则作为国际法的主要渊源之一,与国际惯例并存。国际惯例与国际习惯的主要区别在于:惯例尚未达到完全法律效力,而习惯则是各国重复采纳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不成文法律规范。惯例可能相互矛盾,而习惯应具有一致性。国际习惯的形成要素包括两个方面:物质因素或数量因素,即“通例”的存在。通例源于国家在长时间内的反复和前后一致的实践,包含时间、数量和性质三个维度。心理因素或质量因素,即“法律确信”,是惯例转变为习惯的心理基础。各国认定某一惯例是国际法所必需的,从而共同接受其约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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