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题文章
时长:00:00更新时间:2024-12-14 21:10:48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明确规定,18岁以上的公民即为成年人,拥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能够独立处理自己的事务。而对于16岁以上未满18岁的个体,如果其主要生活来源依赖于劳动所得,那么法律上视其为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这意味着,在某些情况下,16岁至18岁的青少年可以被视作“小大人”,他们能够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这不仅给予了年轻人们更多的自由和发展空间,同时也要求他们对自己的行为负责。值得注意的是,虽然这些青少年在法律上被视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但他们的心理和生理发育可能尚未完全成熟。因此,在实际生活中,他们仍然需要得到成年人的指导和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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