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题文章
时长:00:00更新时间:2024-12-06 20:33:35
(1)对于被判死刑或无期徒刑并附带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罪犯,政治权利刑罚自死刑和无期徒刑判决生效之日起开始算。(2)若罪犯被判管制并附带剥夺政治权利,则政治权利刑罚自判决执行之日起算,与管制同时执行,即管制结束时,政治权利亦同时恢复。(3)对于被判有期徒刑、拘役并附带剥夺政治权利的罪犯,政治权利刑罚自有期徒刑、拘役执行完毕或假释之日起算,且其效力同样适用于有期徒刑、拘役执行期间。(4)对于单独判处剥夺政治权利的罪犯,政治权利刑罚自判决或裁定生效之日起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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