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题文章
时长:00:00更新时间:2024-12-06 22:16:26
《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十三条明确指出,对于租赁房屋的拆迁,拆迁人应当与被拆迁人及房屋承租人共同订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这意味着,在公有租赁房屋的拆迁中,拆迁人需与房屋的承租人签订补偿安置协议。尽管房屋内的其他居住人也享有被拆迁房屋的补偿安置利益,但他们无权直接与拆迁人签订补偿安置协议。在现实中,因公有租赁房屋拆迁引发的纠纷众多,这些纠纷大多源于承租人在获得被拆迁房屋的补偿后,私自处分或企图占为己有补偿款。这种私自处分或占有的行为不仅侵犯了其他居住人的合法权益,也违反了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为了预防和解决此类纠纷,建议在拆迁前明确各方权益,并签署详细的补偿安置协议。同时,加强法律法规的宣传和普及,提高公众对房屋拆迁的认知和理解,以确保拆迁工作的顺利进行和各方权益的有效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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