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题文章
时长:00:00更新时间:2024-12-04 03:59:13
离婚之后,未承担直接抚养责任的父母,均享有探视权,另一方则负有相应协助义务。探视方式及时间需双方协商,若无法达成共识,应由裁定。若探视行为不利于子女成长,有权暂时中止该探视行为,待情形好转后再恢复。拒绝配合行使探视权者,可面临司法拘留或罚款等制裁,但不得涉及对子女人身和探视行为的强制执行。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六条,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判决。父或者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依法中止探望。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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