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题文章
时长:00:00更新时间:2024-12-04 05:06:32
1.仲裁委员会收到申诉书后,应在七日内决定是否受理。若决定受理,应在七日内将申诉书副本送达被诉人并组成仲裁庭;若决定不受理,则需说明理由。2.仲裁庭组成后,处理劳动争议案件应在六十日内结束。若案情复杂需延期,可经仲裁委员会批准适当延期,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三十日。3.仲裁委员会收到仲裁申请后五日内,若认为符合受理条件,则应受理;若不符合,则书面通知申请人。4.仲裁委员会受理仲裁申请后,应在五日内将仲裁申请书副本送达被申请人。5.仲裁庭裁决劳动争议案件,应在受理申请之日起四十五日内结束。若案情复杂需延期,经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主任批准,可延期并书面通知当事人,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十五日。若逾期未作出裁决,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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