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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长:00:00更新时间:2024-12-03 13:53:28
依照第39条第1款,为搜集证据,交管部门可暂时扣押事故车辆,并出具相应证明。在此期间,车辆需妥善保存。至于第51条,交管部门应与鉴定机构共同设定验、鉴完成期限,期限不能超过30天,若超过30天,须上报上级交管部门审批,但最长不得超过60天。【法律依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三十九条第一款。因收集证据的需要,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扣留事故车辆,并开具行政强制措施凭证。扣留的车辆应当妥善保管。第五十一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与鉴定机构确定检验、鉴定完成的期限,确定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十日。超过三十日的,应当报经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批准,但最长不得超过六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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