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题文章
时长:00:00更新时间:2024-12-03 13:55:30
1.本罪所侵害的法益为公职廉洁性以及国有财物权。2.客观层面上体现为行为人违背国定,将应按国家规定上缴之罚款非法集分配给单位以为己用的行为。3.犯罪主体可涉及法人或非法人单位。4.主观状态须为故意。【法律依据】;《刑法》第三百九十六条。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违反国家规定,以单位名义将国有资产集体私分给个人,数额较大的,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司法机关、行政执法机关违反国家规定,将应当上缴国家的罚没财物,以单位名义集体私分给个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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