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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长:00:00更新时间:2024-12-03 13:56:18
然而若证实已尽教管之责,则可免除其赔偿责任。而八岁及以上青少年若在校内遭遇损失,校方或其他教育机构若怠于履行教育和管理职责,应承担侵权责任。如学生在校园内受第三者人身损害,应由第三责任人负责赔偿。若学校未尽管理职责,将承担补充责任并可在补偿后向肇事者追究补偿。【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九条,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侵权责任。《民法典》第一千二百条,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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