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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长:00:00更新时间:2024-12-04 10:55:18
社区戒毒自期满之日起解除。参照《戒毒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社区戒毒自期满之日起解除。社区戒毒执行地公安机关应当出具解除社区戒毒通知书送达社区戒毒人员本人及其家属,并在7日内通知社区戒毒执行地乡(镇)人民政府、城市街道办事处。参照《戒毒条例》第十四条规定,社区戒毒人员应当自收到责令社区戒毒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社区戒毒执行地乡(镇)人民政府、城市街道办事处报到,无正当理由逾期不报到的,视为拒绝接受社区戒毒。社区戒毒的期限为3年,自报到之日起计算。扩展资料;参照《戒毒条例》第十八条规定,乡(镇)人民政府、城市街道办事处和社区戒毒工作小组应当采取下列措施管理、帮助社区戒毒人员。(一)戒毒知识辅导。(二)教育、劝诫。(三)职业技能培训,职业指导,就学、就业、就医援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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