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题文章
时长:00:00更新时间:2024-12-10 16:29:35
1、非婚生女子的继承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第一千零七十一条规定,把非婚生子女的地位视同婚生子女,也就是说,婚生子女享有的一切权利,非婚生子女同样享有,且不允许任何个人、组织、法人加以危害和歧视,由此而引起的侵权,由侵权人承担完全责任。2、养子女的继承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一千一百一十一条的规定,是对合法成立的收养关系、因此而成立的养父母子女关系,与生父母子女关系完全等同,只有在养子女经合法手续解除关系后,这种地位才会丧失,除此,任何个人、组织、法人都不得解除这种关系或剥夺其地位。3、继子女的继承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二条的规定,明确了继父母子女之间的关系,适用对父母子女关系的规定,即继子女取得了与亲生子女同样的法律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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