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题文章
时长:00:00更新时间:2024-12-10 16:28:28
(1)无劳动能力。(2)无生活来源。(3)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义务人无履行义务能力。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本办法所称的无劳动能力。(1)6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2)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3)残疾等级为一、二、三级的智力、精神残疾人,残疾等级为一、二级的肢体残疾人,残疾等级为一级的视力残疾人。(4)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其他情形。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且财产符合当地特困人员财产状况规定的,应当认定为本办法所称的无生活来源。前款所称收入包括工资性收入、经营净收入、财产净收入、转移净收入等各类收入。确定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基本医疗保险等社会保险和优待抚恤金、高龄津贴不计入在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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