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题文章
时长:00:00更新时间:2024-12-10 16:32:02
当然,对接受义务教育负有义务的、适龄儿童及青少年的父母或监护人来说,两者在承担法定义务时其性质和方式是不一样的,存在主从之分。其中,负有主要的法定义务,即为符合接受义务教育条件的适龄儿童和青少年提供各种条件,使其真正能够接受义务教育。而适龄儿童和青少年的父母或监护人,如果在提供了充分的条件的情况下,就应当无条件地将自己的适龄子女送到学校接受义务教育。在此,适龄儿童父母或监护人在承担接受义务教育方面的义务是从属于应当承担的义务的。如果不能充分履行义务,那么,就不应当将承担接受义务教育的义务全部推给适龄儿童的父母或监护人。值得注意的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四十六条之所以将受教育权和义务合并加以规定,是充分考虑了受教育权利的实现方式的特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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