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题文章
时长:00:00更新时间:2024-12-10 16:31:23
法律依据。《互联息服务管理办法》。第三条互联息服务分为经营性和非经营性两类。经营性互联息服务,是指通过互联网向上网用户有偿提供信息或者网页制作等服务活动。非经营性互联息服务,是指通过互联网向上网用户无偿提供具有公开性、共享性信息的服务活动。第四条国家对经营性互联息服务实行许可制度;对非经营性互联息服务实行备案制度。未取得许可或者未履行备案手续的,不得从事互联息服务。第五条从事新闻、出版、教育、医疗保健、药品和医疗器械等互联息服务,依照法律、行规以及国家有关规定须经有关主管部门审核同意的,在申请经营许可或者履行备案手续前,应当依法经有关主管部门审核同意。第六条从事经营性互联息服务,除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规定的要求外,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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