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题文章
时长:00:00更新时间:2024-12-10 16:31:41
强制报告制度指的是有强制报告义务的单位、组织及其从业人员在工作中发现未成年人遭受或者疑似遭受不法侵害以及面临其他危险的,应当立即向有关部门报告。强制报告的义务主体有三大类。第一类: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例如教育局、民政局、共青团、妇联等单位的工作人员。第二类:密切接触未成年人行业的各类组织及其从业人员,包括依法对未成年人负有教育、看护、医疗、救助、监护等特殊职责的单位及其从业人员。例如学校、幼儿园的老师;儿童福利院工作人员;救治未成年人的医护人员;未成年人的父母及其他监护人等等。第三类:虽不负有特殊职责但具有密切接触未成年人条件的企事业单位或组织的从业人员,例如:未成年人居住地的居(村)民委员会,旅店、宾馆、培训机构等从业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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