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题文章
时长:00:00更新时间:2024-12-10 16:33:13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1、被告人刘国华供述证明其于2011年5月1日在兰考县张君墓镇马庄寨村“一分利饭店”门口,打伤宁玉周的事实;2、被害人宁玉周陈述证明其于2011年5月1日在兰考县张君墓镇马庄寨村“一分利饭店”门口,被刘国华打伤的事实。3、证人宁某某、张某、刘某某、冯某某、杨某某、乔某某、孔某某从不同角度证明被告人刘国华打伤被害人宁玉周的事实;4、鉴定结论证明被害人宁玉周构成轻伤的情况;5、协议书、收到条证明被告人家属同被害人达成赔偿协议的情况;6、书证:案件来源及侦破报告、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现场平面示意图、住院病历伤情照片、被告人刘国华的户籍证明等书证均证明本案相关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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