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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长:00:00更新时间:2024-12-10 16:16:22
2、受理申请:受理申请人所提交的申请材料,并进行初步审核。3、审批签发:由县级公安机关审核、签发。4、制作证件:将制证信息上传至制证中心制证。办理条件。公民应当自年满十六周岁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公安机关申请领取居民身份证。未满十六周岁的公民,由监护人代为申请领取居民身份证。居民身份证有效期满、公民姓名变更或者证件严重损坏不能辨认的,应当申请换领新证;居民身份证登记项目出现错误的,公安机关应当及时更正,换发新证;居民身份证丢失的,应当申请补领。需提供的全部材料。1、十六周岁以下公民初次申请领取第二代居民身份证的:监护人和申领人居民户口簿、监护人居民身份证、附照片的申领人有效证件(如:学生证、毕业证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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