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题文章
时长:00:00更新时间:2024-12-10 16:16:40
在我省交通和运输管理的现行有关法律法规中没有明确对其管理的执法主体没有对电动三轮车的明确处罚依据也没有对其强制报废的依据。因电动三轮车不属于机动车上级公安部门要求限制其上路行使。《机动车登记规定》第四十四条机动车号牌、行驶证灭失、丢失或者损毁的,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向登记地车辆管理所申请补领、换领。申请时,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填写申请表并提交身份证明。车辆管理所应当审查提交的证明、凭证,收回未灭失、丢失或者损毁的号牌、行驶证,自受理之日起一日内补发、换发行驶证,自受理之日起十五日内补发、换发号牌,原机动车号牌号码不变。补发、换发号牌期间应当核发有效期不超过十五日的临时行驶车号牌。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保障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与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相适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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