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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长:00:00更新时间:2024-12-10 16:22:09
2.受理。受理人员对材料进行预审,5个工作日之内作出受理决定。申请人符合申请资格,并材料齐全、格式规范、符合法定形式的,予以受理,出具电子版《食品经营许可申请受理通知书》;申请人不符合申请资格或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的,不予受理,出具电子版《食品经营许可申请不予受理通知书》。3.审查。受理后,审查人员对材料进行审查,在20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查决定,对符合条件,作出准予许可的决定。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期限的,经本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并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并自作出决定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颁发《食品经营许可证》;不予通过的,出具《不予许可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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