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题文章
时长:00:00更新时间:2024-12-10 16:25:45
省内社保转移。一、省内社保转移基本原则。1、权利义务对应原则。参保人在各参保地按规定参保缴费,养老保险待遇根据本人缴费情况按规定计发。2、责任共担原则。各参保地要负责保管好参保人的参保缴费信息,分段计算应承担的养老待遇支付责任。二、省内社保转移适用对象。1、按照各省市的规定,在省行政区域内的不同地区(地级以上市)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且在本办法实施前尚未领取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参保人,适用本办法。2、参保人跨省(区、市)转移养老保险关系的,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三、养老保险关系转移。参保人在新就业地继续参保后,应当向原参保地经办机构索取养老保险参保凭证,交由新参保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接续本人养老保险关系并存档。原参保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发给参保人养老保险参保凭证。四、省内社保转移账户转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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