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题文章
时长:00:00更新时间:2024-12-10 15:53:19
临时到本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以外从事经营活动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凭所在地税务机关的证明,向经营地税务机关申请领购经营地的。临时在本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内跨市、县从事经营活动领购的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机关规定。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 开具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全部联次一次性如实开具,并加盖专用章。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虚开行为。(一)为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二)让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三)介绍他人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第二十五条 除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特殊情形外,限于领购单位和个人在本省、自治区、直辖市内开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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