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题文章
时长:00:00更新时间:2024-12-10 14:53:48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第二十三条 当事人在人民调解活动中享有下列权利。(一)选择或者接受人民调解员。(二)接受调解、拒绝调解或者要求终止调解。(三)要求调解公开进行或者不公开进行。(四)自主表达意愿、自愿达成调解协议。第二十九条 调解协议书可以载明下列事项。(一)当事人的基本情况。(二)纠纷的主要事实、争议事项以及各方当事人的责任。(三)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的内容,履行的方式、期限。调解协议书自各方当事人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人民调解员签名并加盖人民调解委员会印章之日起生效。调解协议书由当事人各执一份,人民调解委员会留存一份。第三十三条;
查看详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