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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长:00:00更新时间:2024-12-10 15:15:48
25人以下者,设主席或组织员1人。200人以下者,设委员3至7人。201人至1000人者,设委员7至15人。1001人到5000人者,设委员15至21人。5001人至10000人者,陵盲设委员21至29人。10000人以上者,委员最多不超过37人。工会委员会人员构成:由主席、副主席、委员、经费审查委员等构成。如果工会委员名额低于25人,主席或者组织员只有一名;200人以下,委员为3至7名;201人至1000人,委员人数为7至15人;1001至5000人,委员人数在15至21人;5001至10000人,委员数量达到21至29人,不断类此类推。工会性质。工会的一般法律性质是社团法人。中华全国总工会、地方总工会、产业工会具有社会团体法人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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