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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长:00:00更新时间:2024-12-10 15:07:34
被告人赵某为获取更为巨大的经济利益,与被告人刘某财在未取得采矿许可证的情况下在通河县岔林河大桥附近禁采区域及乌鸦泡小屯附近大肆非法采砂,攫取巨额非法经济利益。经审计,赵某等人非法采砂共计价值500余万元。2013年至2018年期间,被告人赵某为其组织能攫取更多经济利益指使其妻子被告人李某华纠集多人有组织地在通河县、延寿县、巴彦县、方正县、尚志市等多地金融机构,以虚构贷款用途、伪造项目合作协议等手段向多家金融机构多次骗取贷款,数额累计高达1.9亿余元,截至案发前,尚有8011万元未能归还。赵某还指使李某华等组织成员实施诈骗犯罪,诈骗国家补偿款200余万元。在通河县某顺出租车公司成立后,被告人赵某趁机控制该公司的经营管理权,利用其职务便利,挪用公司资金,并侵占公司资产,非法获取了大量经济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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