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题文章
时长:00:00更新时间:2024-12-10 15:05:49
野生动物经营利用许可证办理程序。1、经营利用单位或个人向当地区县林业局提交书面申请报告。2、区县林业局根据申报的经营利用内容发给《经营利用申请表》。3、区县林业局核实经营的内容和规模、供货渠道和方式。4、区县林业局报请市林业局,根据经营利用单位或个人申请经营种类在我市种群数量情况和驯养繁殖情况审查批准,代替省林业厅颁发《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经营利用许可证》。准备材料。(1)当事人书面申请报告和《野生动植物保护管理行政许可事项申请表》。(2)有固定的经营场所证明材料。(3)经国家林业局、省林业厅批准建立的养殖单位申领《野生动物及产品经营许可证》的,须附国家林业局、省林业厅批准养殖野生动物的文件,在核发《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养殖许可证》的同时一并核发《陆生野生动物及产品经营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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