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题文章
时长:00:00更新时间:2024-12-10 15:01:01
具体包括两方面的内容。一是勾结外国的行为,即行为人以各种方式与外国联络,进行组织、策划等活动,这是手段行为。勾结的方式多种多样,如暗中接触,信-电往来等等。这里的“外国”,是指外国的政府、政治集团以及他们的代表人物。与境外其他机构、组织、个人相勾结,危害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主权,领土完整和安全的,也以本罪论处。二是危害国家主权、领土完整和安全的行为,这是行为人实施的目的行为,具体表现为:与外国签订卖国条约,出卖国家利益,勾结外国敌对势力向我国发动侵略战争等等。本罪是行为犯既遂,构成本罪并不要求造成危害国家主权、领土完整和安全的实际后果。只要行为人实施了勾结外国,危害国家主权、领土完整和安全的行为,而且不论是处于暗中策划、秘密接触的预谋阶段,还是将计划付诸实施,都成立本罪既遂。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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