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题文章
时长:00:00更新时间:2024-12-10 15:01:29
法律依据;《成都市摩托车管理规定》。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摩托车的管理,维护道路交通秩序,保障道路交通安全与畅通,保护公民人身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成都市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摩托车的生产、销售、登记、维修、行驶等管理。电动自行车、残疾人机动轮椅车依法纳入非机动车管理。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摩托车包括燃油、电力或者以其他动力装置驱动的两轮摩托车、三轮摩托车以及两轮轻便摩托车、三轮轻便摩托车。第四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摩托车注册登记和通行安全的监督管理。第五条 质监、工商、交通运输等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加强对摩托车产品质量、销售、维修等管理。第六条 禁止生产、销售不符合国家机动车安全技术标准的摩托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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