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题文章
时长:00:00更新时间:2024-12-10 16:02:00
1.申请:重点困境儿童监护人或受监护人委托的近亲属,向儿童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情况特殊的,可由儿童所在村(居)民委员会提出申请。2.查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在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作出查验结论。符合条件的,报县级民政部门。3.确认:县级民政部门应当自收到申报材料及查验结论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作出确认。符合条件的,从确认的次月起纳入保障范围。4.终止:困境儿童成年后仍在全日制学校就读的,继续享受基本生活费等相应福利保障待遇(续留证明:每年的在学证明)。具备劳动能力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且未在全日制学校继续就读的成年困境儿童,发放不低于6个月的基本生活费后,自下月起停止困境儿童福利保障待遇。申请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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