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题文章
时长:00:00更新时间:2024-12-10 15:56:06
本市常住户口人员的配偶、子女、父母,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准予迁入户口。(一)结婚满五年的配偶。(二)户口在外地且未满十八周岁的子女,要求随具有本市户口的父亲或母亲落户的。(三)在京连续缴纳社会保险7年及以上。(四)男性60周岁、女性55周岁以上且身边无子女照顾生活的父母亲,要求随具有本市户口的子女落户的。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第十三条 公民迁移,从到达迁入地的时候起,城市在三日以内,农村在十日以内,由本人或者户主持迁移证件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迁入登记,缴销迁移证件。没有迁移证件的公民,凭下列证件到迁入地的户口登记机关申报迁入登记。(一)复员、转业和退伍的军人,凭县、市兵役机关或者团以上军事机关发给的证件。(二)从国外回来的华侨和留学生,凭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或者入境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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