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题文章
时长:00:00更新时间:2024-12-10 15:58:12
国家民族事务委员会、国务院第四次人口普查领导小组、公安部联合下发的文件。文件规定:个人的民族成分,只能依据父或母的民族成分确定;不同民族的公民结婚所生子女,或收养其他民族的幼儿(经公证部门公证确认收养关系的),其民族成分在满十八周岁以前由父母或养父母商定,满十八周岁者由本人决定,年满二十周岁者不再更改民族成分。符合下列条件的个人可以申请更改民族成份。(一)年龄未满十八周岁者,父母双方的民族成份不相同;父、母要求以其中一方已被确认的民族成份为依据,更改子女民族成份的。(二)年龄已满十八岁未满二十周岁,父母双方的民族成份不相同,子女本人要求以父或母已被确认的民族成份为依据,更改民族成份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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