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题文章
时长:00:00更新时间:2024-12-10 16:04:44
1、参加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种活动。2、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获得奖学金。3、在学业成绩和品行上获得公正评价。4、对学校给予的处分不服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诉。5、法律规定的其他权利等权利。具体内容如下:1、参加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种活动,使用教育教学设施,设备,图书资料。2、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获得奖学金,贷学金,助学金。3、在学业成绩和品行上获得公正评价,完成规定的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业证书,学位证书。4、对学校给予的处分不服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诉,对学校,教师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十二条 国家通用语言文字为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的基本教育教学语言文字,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应当使用国家通用语言文字进行教育教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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