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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长:00:00更新时间:2024-12-10 15:30:54
本标准适用于以点燃式发动机或压燃式发动机为动力、最大设计车速大于或等于50km/h的轻型汽车,包括混合动力电动汽车,规定如下:1、装用点燃式发动机的轻型汽车,在常温和低温下排气污染物、双怠速排气污染物、曲轴箱污染物、蒸发污染物的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污染控制装置耐久性、车载诊断(OBD)系统(简称:OBD系统)的技术要求及测量方法。2、装用压燃式发动机的轻型汽车,在常温下排气污染物、自由加速烟度的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污染控制装置耐久性、OBD系统的技术要求及测量方法。3、轻型汽车型式核准的要求,生产一致性和在用符合性的检查与判定方法。4、燃用液化石油气(LPG)或天然气(NG)轻型汽车的特殊要求。5、作为独立技术总成、拟安装在轻型汽车上的替代用污染控制装置,在污染物排放方面的型式核准规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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