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题文章
时长:00:00更新时间:2024-12-10 16:11:21
对于航空公司超售机票的行为,从其法律性质和责任种类而言,实践中有三种不同观点。1.缔约过失责任。航空承运人在与消费者订立合同的阶段负有通知、诚实信用等先合同义务,在因承运人过错的情况下,致使旅客人身或财产受到财产的减损或者丧失乘机的机会损失,应当承担缔约过失责任。2.违约责任。航空承运人应尽的合同义务包括安全运输义务、救助义务以及告知义务等附随义务。在航空客运合同中承运人超售拒载的违约形态主要表现为拒绝履行。3.侵权责任。承运人有义务保证旅客的人身安全,将旅客安全及时地运到目的地,在旅客权益受到侵害的情形下,可要求承运人承担侵权责任。那么,在航空公司未对“超售”进行充分告知的情形下,是否侵犯了消费者的知情权和自主选择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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