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题文章
时长:00:00更新时间:2024-12-10 16:12:39
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期限一般为二年。(1)以伪造证据、暴力、威胁等方法妨碍、抗拒执行的。(2)以虚假诉讼、虚假仲裁或者以隐匿、转移财产等方法规避执行的。(3)违反财产报告制度的。(4)违反限制消费令的。(5)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如果存在以上这五种情形之一,纳入失信名单的时间为两年,但被执行人存在以暴力、威胁方法妨碍、抗拒执行情节严重或具有多项失信行为的,可以延长一至三年。因此,纳入失信名单的时间也可能是3年、4年和5年。被执行人具有本规定第一条第二项至第六项规定情形的,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期限为二年。被执行人以暴力、威胁方法妨碍、抗拒执行情节严重或具有多项失信行为的,可以延长一至三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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