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题文章
时长:00:00更新时间:2024-12-10 16:13:14
第一条,为了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倡导和促进文明行为,提升公民文明素质和全社会文明程度,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文明行为的促进及相关工作。本条例所称文明行为,是指遵守宪法和法律、法规规定,体现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符合社会主义道德要求,维护公序良俗、引领社会风尚、推动社会文明进步的行为。第三条,市、县(区)精神文明建设指导委员会统筹推进本行政区域内的文明行为促进工作。市、县(区)精神文明建设指导委员会的办事机构具体负责文明行为促进工作的指导、协调、监督、检查和宣传等事宜。第四条,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将文明行为促进工作作为精神文明建设的重要内容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与经济社会发展统筹推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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