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题文章
时长:00:00更新时间:2024-12-10 16:15:39
一、民办学校转公教育部等八部门联合出台的《关于规范公办学校举办或者参与举办民办义务教育学校的通知》,成为家长们热议的焦点。文件指出,近年来,公办学校充分发挥自身优势,通过举办或者参与举办民办义务教育学校(统称“公参民”学校),在一定程度上缓解了部分地方优质教育资源的供需矛盾,但“公参民”办学模式也诱发了许多矛盾和问题,因此对“公参民”学校进行专项规范——。1.公办学校单独举办的民办、公办学校与地方政府及相关机构合作举办的义务学校,应办为公办学校。2.公办学校与其他社会组织、个人合作举办的民办义务教育学校,符合“六独立”要求的,可继续举办民办学校,但对使用公办校名和校名简称进行清理后,公办学校逐步退出。3.对于不符合“六独立”要求的民办学校,要限期整改,整改不到位的,视情转为公办或终止办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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