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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长:00:00更新时间:2024-12-09 00:17:08
不属于。根据物权法第二百一十五条的规定,质权人在占有质物的同时即产生妥善保管质物的义务。质权人该项义务的承担,一是因为质物虽依动产质权合同移归质权人占有,但其所有权仍是出质人的,在质权人占有质物期间,因质权人未尽妥善保管义务致使质物灭失或者毁损,是对出质人的质物所有权的侵害;二是因为质权人占有质物是为了自己债权的实现,如果质物毁损、灭失,不仅侵害出质人的利益,同时影响了自己的权益。所谓妥善保管,即以善良管理人的注意义务加以保管。所以质权人保管质物不属于无因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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