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题文章
时长:00:00更新时间:2024-12-02 02:08:15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进一步明确了在必要情况下,一方必须在相邻一方使用的土地上通行时,应当提供必要便利,因通行导致损失,应当给予适当补偿。而对于历史上形成的必经通道,所有权人或使用权人不得阻碍。《物权法》第八十七条明确指出,不动产权利人对相邻权利人因通行等必须利用其土地的,应当提供必要的便利,这确保了相邻权利人在必要时能够顺利通行。在具体实践中,如果相邻一方因通行受到妨碍或损失,有权要求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或赔偿损失。但同时,也应当考虑到实际情况,若有条件另开通道,也可以考虑另开通道,以保障各方利益。以上法律条文旨在维护不动产相邻各方之间的和谐关系,确保相邻各方在合理范围内享受自己的权利,同时也承担相应的义务,促进社会的稳定与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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