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题文章
时长:00:00更新时间:2024-12-02 02:08:25
《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五条中明确规定,药品经营企业不得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提供经营柜台、摊位、发票、纳税及证、照等,为其经营药品提供条件,出租、出借、转让《药品经营企业许可证》;第二十一条第七款则严禁无《药品经营企业许可证》的单位或个人从事药品经营活动。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按无证经营处理:…(七)无《药品经营企业许可证》的,借药品经营企业提供的条件参加药品经营的;对于出租、出借方应按《药品管理法》第八十二条处理,对承租、承借方应按《药品管理法》第七十三条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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