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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长:00:00更新时间:2024-12-02 01:24:48
法律明确要求,所有拍卖均需先进行公告。如涉及动产拍卖,应提前七天公告。如涉及不动产或其他财产权拍卖,则需提前十五天公告。此外,法院有责任在拍卖前五日内,采用书面形式或其他可以确认收悉的适当方法,通知当事人以及已知的担保物权人、优先购买权人或其他优先权人参加拍卖会。【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八条。拍卖应当先期公告。拍卖动产的,应当在拍卖七日前公告;拍卖不动产或者其他财产权的,应当在拍卖十五日前公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十一条。人民法院应当在拍卖五日前以书面或者其他能够确认收悉的适当方式,通知当事人和已知的担保物权人、优先购买权人或者其他优先权人于拍卖日到场。优先购买权人经通知未到场的,视为放弃优先购买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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