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题文章
时长:00:00更新时间:2024-12-02 01:20:49
1.一级。导致患者死亡或重度残疾。2.二级。导致患者中度残疾或器官组织损伤并严重功能障碍。3.三级。导致患者轻度残疾或器官组织损伤并一般功能障碍。4.四级。除上述情况外,其他明显人身损害后果。详细分级标准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制定。法律依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三十七条。发生医疗事故争议,当事人申请卫生行政部门处理的,应当提出书面申请。申请书应当载明申请人的基本情况、有关事实、具体请求及理由等。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身体健康受到损害之日起1年内,可以向卫生行政部门提出医疗事故争议处理申请。《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四十三条。医疗事故争议由双方当事人自行协商解决的,医疗机构应当自协商解决之日起7日内向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作出书面报告,并附具协议书。《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四十四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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