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题文章
时长:00:00更新时间:2024-12-02 01:21:47
(1)将出资款划入公司账户再迅速取出。(2)虚设债权债务使出资款得以转移。(3)编制虚假财务报告,夸大利润并进行分配。(4)利用关联交易将出资款转移。(5)未经过法律规定程序而擅自撤回出资。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十二条。公司成立后,公司、股东或者公司债权人以相关股东的行为符合下列情形之一且损害公司权益为由,请求认定该股东抽逃出资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一)将出资款项转入公司账户验资后又转出。(二)通过虚构债权债务关系将其出资转出。(三)制作虚假财务会计报表虚增利润进行分配。(四)利用关联交易将出资转出。(五)其他未经法定程序将出资抽回的行为。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十二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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